|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 审批条件 |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附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甲方的房产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注明项目拟选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注明主要及附属设备位置及空间高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手续、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附范围图)、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6、代理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书1份。 (三)环评文件: 报告书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4份,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档),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原件2份,评估单位加盖公章),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
| 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下达的告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委托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报告书技术评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并通过技术评估后,应将报告书(表)及相关附件交审批窗口。 (四)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 |
| 许可期限 | 特殊项目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特殊项目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30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