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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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条件 | (一)项目选址及布局合适。 (二)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他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三)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满足要求。 (四)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五)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六)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
| 申请材料 | 1、《核技术应用项目行政许可申报表》(原件1份); 2、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原件4份,附电子版); 3、技术评估意见(复印件4份); 4、申请单位所在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 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行政许可申报表》,连同所需材料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下达的告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应将四份原件(需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并附电子文档)交审批窗口; (四)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 |
| 许可期限 | 报告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报告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