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审批程序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2、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下达的告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3、环境监测完毕后,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分析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交审批窗口; 4、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表、卡)》。 ?
|
| 审批条件 | (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转入审查审批和备案手续完备,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帐完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利用在许可的类别和范围之内。 (二)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安装或落实,经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监测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辐射安全、防护、防治设施和措施达到该项目安全利用条件。包括:设有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员,经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有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个人及污染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及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 | 1、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三同时”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调试)的报告(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许可期限 | 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将在3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和审议讨论,根据验收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办理验收批复手续,并进行公示。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将在3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和审议讨论,根据验收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办理验收批复手续,并进行公示。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