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审批条件 |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 |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由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五)污泥及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的合同(复印件1份) |
| 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下达的告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三)环境监测完毕后,应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分析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交审批窗口; (四)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发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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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期限 | 自报验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
| 办理地点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