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  
 
许可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省环保局《关于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6]307号)。
许可条件具备放射性同位素送贮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一)《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原件4份);
(二)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或收贮证明(原件1份);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
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填报《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备案意见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许可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525
859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