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省环保局《关于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6]307号)。 |
| 许可条件 | 具备放射性同位素送贮的条件和能力 |
| 申请材料 | (一)《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原件4份); (二)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或收贮证明(原件1份);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 |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填报《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备案意见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
| 许可期限 |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