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预审和备案  
 
许可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许可条件具备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原件2份)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4份);
(三)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四)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原件1份);
(五)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许可程序(一)建设单位填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许可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525
859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