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许可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具备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原件5份);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四)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原件1份) ;
(五)监测报警仪器清单(原件1份);
(六)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备案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许可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525
859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