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许可条件 | 具备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条件和能力 |
| 申请材料 | (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原件5份);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四)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原件1份) ; (五)监测报警仪器清单(原件1份); (六)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备案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
| 许可期限 |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