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3)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 审批条件 |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 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为申请单位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并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六)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2、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 7、其它证明材料。 (七)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八)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九)在用放射源的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
| 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批复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
| 许可期限 | 自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审批证。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审批证。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