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许可条件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
| 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许可程序 |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申报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