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  
 
许可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申报表》,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525
859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