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3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发〈2004〉173号)
|
| 条件 | 材料齐全、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条件 |
| 程序 | 材料审核→现场查看→报送省环保局 |
|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材料 |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青岛市环保局一份、省环保局一份、环保部二份); 二、(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