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不具备自我监测能力排污者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委托监测  
 
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ISO/IEC17025:2005)
《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件提出委托监测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监测的有关技术条件
程序1、打印委托书,填写监测工作内容
2、委托单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专人送往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正式委托登记,签订合同。
3、在完成现场监测20日后,委托方可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取监测报告。
时限在完成现场监测20日后电话通知委托方已办结,并向委托方提供监测报告。
材料委托监测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委托书,包括委托监测的项目、天数、点位的设置、采样频次、监测目的。
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办公地点延安一路39号
办理时间9:00-17:3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2961761,投诉电话:828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