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ISO/IEC17025:2005) 《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 条件 | 提出委托监测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监测的有关技术条件 |
| 程序 | 1、打印委托书,填写监测工作内容 2、委托单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专人送往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正式委托登记,签订合同。 3、在完成现场监测20日后,委托方可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取监测报告。
|
| 时限 | 在完成现场监测20日后电话通知委托方已办结,并向委托方提供监测报告。 |
| 材料 | 委托监测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委托书,包括委托监测的项目、天数、点位的设置、采样频次、监测目的。
|
| 收费标准 | 见附件1、附件2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办公地点 | 延安一路39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2961761,投诉电话:8287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