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 条件 | 除规模较小的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企业、只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自备食堂、茶炉、取暖或洗浴锅炉等设施的科研、教学、政府机关等单位,暂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扩建项目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与上相同。 三、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按规定设置有规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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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受理申请-审核-下发 |
|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材料 | 一、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上述“许可条件一”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一份。 二、改、扩建项目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述“许可条件一”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一份。 三、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许可条件三”的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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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
| 办公地点 | 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2899917,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