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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程序
持相关材料到经审核真实有效的,直接办理
时限
当日
材料
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带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个人车辆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并签字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办公地点
市南区京山路15号
办理时间
9:00-17:30
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82871169,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
青岛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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