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合格标志补发  
 
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程序持相关材料到经审核真实有效的,直接办理
时限当日
材料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带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个人车辆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并签字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办公地点市南区京山路15号
办理时间9:00-17:3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2871169,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