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合格标志换发(截止到2009年2月)  
 
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程序持相关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的,直接办理
时限当日
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办公地点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2871169,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