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合格标志换发(截止到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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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程序
持相关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的,直接办理
时限
当日
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办公地点
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82871169,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
青岛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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