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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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 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具体条件见附件。 |
| 程序 | 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经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政务大厅。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出具预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受理审批。 |
| 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部分单位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 |
| 材料 | 1.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医疗单位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满足本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7.现有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8.《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以上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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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名称 | 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
| 办公地点 | 市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0532-82870987 监督电话:0532-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