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19、20条
条件见附件
程序大厅受理-完成备案
材料  1.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2.境外贸易商出具的委托书;
  3.备案表。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办公地点市延安一路41号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