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
程序申请-大厅受理-材料审查-大厅领取
时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确需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
  2、具体的行政行为;
  3、有关证件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办公地点市延安一路41号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