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三号通告》第一条 |
| 条件 | 在用机动车 |
| 程序 | 1、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目录的新挂牌车辆,凭《机动车行车证》直接发放《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2、对参加环保定期检验车辆的检测报告进行审验,排气检测合格的,环保审验人员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3、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执法人员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五日内整改并复检,复检合格后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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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 | 排气检测当日 |
| 材料 | 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
| 办公地点 | 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8:30-17:30,周五8:30-11: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0532-8286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