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核准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三号通告》第一条
条件在用机动车
程序1、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目录的新挂牌车辆,凭《机动车行车证》直接发放《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2、对参加环保定期检验车辆的检测报告进行审验,排气检测合格的,环保审验人员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3、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执法人员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五日内整改并复检,复检合格后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时限排气检测当日
材料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办公地点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7:30,周五8:30-11:30
咨询投诉渠道0532-82869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