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第5条
|
| 程序 | 见附件 |
| 时限 | 1、现场核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核准:自报验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材料 | 1、申请: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详见“填报须知”),一式一份; 2、正式报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一式四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一式四份;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一份。 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
| 办公地点 | 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 82899906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