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 7、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委托办理辐射审批的批复》鲁环发[2008]54号
|
| 条件 | 1、项目选址及布局是否合适。 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他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5、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6、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
| 程序 | 见附件 |
| 时限 | 1、报告表登记表单独申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预审。2、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申报:依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时限; |
| 材料 | 1、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4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申请单位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环保局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
| 办公地点 | 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 82899906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