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青岛市环保局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
7、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委托办理辐射审批的批复》鲁环发[2008]54号
时限1、报告表登记表单独申报:5个工作日初审,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预审2、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申报:依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时限
材料1、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4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申请单位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环保局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办公地点延安一路41号
办理时间9:00-17:3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 82899906 投诉电话:82870404
部门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