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件 |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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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2、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市 环保局; 3、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1、审阅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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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 | 评估20个工作日;验收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电话:82870509 |
| 办公地点 | 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