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 |
| 条件 | (一)适用范围: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县级市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
| 程序 | 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的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环保局核准,向省环保局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局核查批准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 时限 |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
| 材料 | 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和省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
| 收费标准 | 无 |
| 受理机构名称 | 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
| 办公地点 | 市延安一路41号 |
| 办理时间 | 9:0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2870987 投诉电话:82870404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