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发〔2003〕147号) |
| 条件 | (一)适用范围: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办公室。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一)的各项要求。 |
| 程序 | 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核准后,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审核后,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 时限 |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
| 部门 | 青岛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