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
| 审批条件 | (一)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三)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可行。 |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第一次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一般程序,须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原件2份); 2、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原件1份);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1份);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和工艺流程(原件1份);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 7、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原件1份); 8、《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原件5份)。 (二)同一企业在计划表审批范围内,第二次及以后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简易程序,须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原件2份); 2、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 3、审批后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复印件1份)。 |
| 审批程序 |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青岛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窗口申报; 2、《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通过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后,申请单位凭收文回执到环保窗口领取《青岛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简易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窗口申报,通过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跨市移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在危险废物运出之日起二日内,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报送市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市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单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 |
| 许可期限 | 一般程序: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简易程序:申报材料受理当日办结。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一般程序: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转移联单; 简易程序:申报材料受理当日出具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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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