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四、五条 《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7]157号) |
| 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
| 申请材料 | 申领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为申请单位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 ⑴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⑵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3) ⑶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⑷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②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③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④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 ⑤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⑥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 ⑦其它证明材料 ⑸其他材料 ①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②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见附件3) ③在用放射源的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见附件3) |
| 许可程序 | 大厅受理-初步审查-提交环评文件和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批复 |
| 许可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82870987 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82899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