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
| 审批条件 | (一)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三)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可行。 |
| 申请材料 | (一)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原件1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原件5份)。 |
| 审批程序 | (一)申请单位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青岛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申请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窗口申报; (二)《青岛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通过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后,申请单位凭收文回执到环保窗口取《青岛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 |
| 许可期限 | 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署办理意见。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