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 |
| 许可条件 | 具备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 |
| 申请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原件3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报; (二)凭收文回执到审批窗口领取签署备案意见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
| 许可期限 | 无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