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查事项 | 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 |
| 办理依据 | 《关于放射源安全许可及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4]92号) |
| 办理期限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工作内容 |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①生产或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等效操作量相当于甲、二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 ②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 ③仪器和装置配带的密封性放射源活度大于7.4×10Bq(2000ci); ④裸源活度大于3.7×10Bq(10ci)的; ⑤中子发生器、中子产额大于1010n/s的中子量; ⑥活度大于3.7×10Bq(10ci)的放射性中子源; ⑦用来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和能量大于30MeV的重粒子加速器。 2、其余的项目都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3、报告书、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 |
| 许可依据 | 82870987 8287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