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 许可条件 |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 申请材料 | (一)《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原件1份); (七)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原件1份)。 |
| 许可程序 | (一)申请单位填报《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所需附件材料到环保窗口申报; (二)申请单位凭收文回执到环保窗口领取《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
|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5916525 85916526 |